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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十三)员工离职风险管理性事项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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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员工离职作为劳动人事管理中的常见形态,如何有效处理员工离职事宜,提前规避法律风险,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能迅速解决问题,对企业来说,十分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对相关事宜有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有档案、社保转移、离职证明开具的义务;二是员工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义务。该规定同时将经济补偿与办理交接相联系,要求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外,要求企业的档案、社保转移于15日内办理。

要点总结

实务当中,每个企业以及员工岗位的性质不同,离职交接的需求也会有差别,除应遵守上述基本规定外,建议相关企业尤其注意以下事务的处理:

1.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实务中,因企业逾期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主张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制作范本留用,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保留员工签收的回执),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防止产生赔偿责任。

2. 细化工作交接内容。

可从两个方面加强,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对象、内容、流程等;二是对于特殊岗位,另行确认,如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对特殊岗位的工作交接作特殊要求。此外,为督促员工及时、完整办理工作交接,可约定员工未按约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企业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十五日内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我国对于职工档案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也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账户、缴纳费用。因此,在员工离职时,企业有为其办理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

4. 妥善保管文本,达到法定期限。

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并非万事大吉。劳动合同法除规定离职后工作交接等后续事宜,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此规定,有一部分原因是考虑到员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有权就相关事宜申请劳动仲裁,因此,这也是对企业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总之,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员工,离职交接,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善始善终,江湖再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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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海军
  • 执业律所: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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