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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监禁的民事案件管辖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而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二是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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