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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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17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析: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所达成的协议,由于纠纷系属于法院,其生效要件除须具备民法典等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外,还需由法院予以确认或当事人以撤诉的方式来消灭诉讼系属,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成为实体法上的和解协议,否则此类协议的属性应属未生效的合同,对于协议双方而言不具备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