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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回转的法律依据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量:0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9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109条的规定明确了执行回转时所制作的裁定,其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制作。因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书,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书的内容,维持原来的部分内容。因此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法律文书撤销或推翻的内容,并不一定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产一律执行回转。具体而言,一是执行回转可能不仅仅是将当事人的财物恢复到执行行为实施前的状态,还可能要补偿当事人因原判错误及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而补偿的数额只有在终审裁判时确定。二是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三是实施执行回转并非简单的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需要对返还财产及孳息的数额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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