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王留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交通事故案件结算时,先扣除保险赔付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量:0

交通事故案件结算时,先扣除保险赔付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留涛律师

王留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188-2021-552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