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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量:0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关于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时可以直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救济的规定。

违约行为能够造成债权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进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例如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混进严重的传染病患者,其他团员面临感染疾病的威胁,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采取针对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坚持主张,则应通过民事责任竞合的方法,选择侵权诉讼方可获得支持。这样的做法虽然有其道理,但是使当事人遭受讼累。本条规定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而解决了这个困扰受害人的问适用本条的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等债的关系;(2)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3)违约行为在损害了债权人之债权的同时,还侵害了债权人的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具备上述要件,受损害一方请求对方承担约责任,并不影响其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违约行为同时造成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法院确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与民法典第1183条的关系是:第113条是普通规定,本条是特别规定,在违约责任领域,本条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下)》,作者,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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