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王留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规定

非原创(参考《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下)》,作者,杨立新) 发布时间:2021-06-26 浏览量:0

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因是:在法律规定的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的期间中,女方在身体上、精神上都有很重的负担,如果在这个时期判决离婚,对女方的身体、精神会增加过重的负担,对女方本人、对正在孕育的胎儿以及出生后的婴儿,都会造成严重影响。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应直接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判决不准离婚。在上述期间经过之后,男方再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该期间是法定期间,分为三种:(1)女方怀孕期间。如果起诉时并没有发现女方怀孕,而是在审理中或者审理结束时发现女方怀孕也应适用该规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即使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在二审期间发现上述事实的,也应当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女方分娩后1年内。无论女方娩出的是活胎还是死胎,均受该期间的限制。(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在此期间,无论女方出于何种原因终止妊娠的,都不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该期间的例外规定是:(1)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该期间的限制。(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不受该期间的限制。例如,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情事,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等,均为“确有必要”。


依据:《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王留涛律师

王留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188-2021-552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