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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

非原创(参考《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下)》,作者,杨立新) 发布时间:2021-06-26 浏览量:0

诉讼离婚也叫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离婚是对双方有争议的离婚案件进行裁判,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是典型的合并之诉。离婚诉讼绝不仅仅对离婚进行审理,还要对由于离婚而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进行审理,例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扶助、子女探望,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等。

(3)诉讼离婚实行调解先置程序。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须依照职权进行调解,在审理中也更多地实行职权主义,这样才能够适应诉讼离婚的特殊性。

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是: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属于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

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是:

(1)起诉和答辩。(2)调解,离婚案件未经调解,法官不能直接作出离婚判决。(3)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离婚法定事由分为基本事由和具体事由:

判决离婚的基本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巳破裂,其含义是:夫妻之间感情已不复存在,已经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离婚的具体事由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对方配偶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行为。遺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指配偶双方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在主观上,配偶确有分居的愿望,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客观上,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完全废止,分开生活。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状态已满二年的,构成离婚法定事由。(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还有两种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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