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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彩礼能不能追回?
作者:冯慧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量:0
2020年8月4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实行)》的通知,这个通知是对婚约财产纠纷的一个试行指引,暂时未向全国推行,这个指引有以下的亮点:
一、明确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二、哪种情形不需要返还彩礼
(一)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 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注意: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四)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哪种情形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一)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
(二)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四、给彩礼的父母能不能做原告?
能,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五、返还的标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全额返还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全额返还
(三)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一般不予返还。
律师建议:不要以彩礼的金额来决定婚姻,相恋的伴侣是否值得结婚,请做好婚前检查,详情查看律师文章《婚前检查怎么做?》
阳江律师 冯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