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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委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对村委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但限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特定情形。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呢?

一,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常见的是村委会发包、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对村委会管理本村集体土地、发包及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进行了规定,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确定、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如发放口粮补助、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授予村委会对前述领域的行政职权,村委会应当对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村委会(不)同意户口迁入的行为。根据各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农村迁移户口需要迁入地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接收证明才能办理迁户手续,该类行为是基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亦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回宅基地的行为。根据2018年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村委会管理本村村民宅基地进行了规定,属于法律授权行为,为“行政”收回理顺了基础,也为村民进行行政起诉建立了诉讼路径。

五、制定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实践中,有的《补偿安置方案》虽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行政机关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其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是实际主导、组织和控制,相关土地整体开发利用行为也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那么《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除了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为,村委会往往根据行政机关的指令为一定的行为,比如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配合区县人民政府与村民协议动迁等,如果有相应批准文件证明村委会系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委托的行为,则不能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背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无任何行政机关批准手续,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则应视为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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