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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假戏真做同居析产判按共同财产处理

来源: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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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假戏真做 同居析产判按共同财产处理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告欧某诉称为逃避债务于1996年与被告任某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未通知亲友且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营。2016年因被告擅自变卖共同经营的挖掘机等夫妻共同财产并独占巨额转让款引发矛盾分居,后为财产分割事宜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

  被告任某辩称,其处分的财产系离婚后个人财产,应属其个人所有,原告无权分割。

  据悉,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经诉讼调解离婚,原被告子女、业务往来人员等多名证人证实原被告1996年至2016年皆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抚育子女、经营出租挖掘机土整平整等业务。期间为签订挖掘机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以结婚证遗失为由至村委开具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法院审理认为,诉争财产形成于原被告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该案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官提醒, 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结合方式。为逃避债务等原因假离婚,离婚不离家,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同居双方一旦分居,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未成年子女抚养等纠纷,仍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法同居为由逃避法律义务。同时,相对有法律保障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存在较大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谨慎妥善选择。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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