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俊律师

张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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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刑事案件

如何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张立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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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如何区别?


如何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这主要是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与重大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例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因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因此,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如何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中,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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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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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立俊
  • 执业律所: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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