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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综述及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含案例)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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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综述及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含案例)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方面

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方面:

1.欠税是前提

欠缴纳应缴税款,通俗地讲就是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结果,这也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所在。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虽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但是,是否要求税务机关穷尽一切手段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才构成犯罪呢?例如: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抗诉机关抗诉所提张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经查,税务机关对唐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并未依法对该企业的账户和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缺少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此外,虽然纳税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但其转移财产是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或者仍有足够的财产可供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发生的,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例如: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有欠税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公司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有转移或隐匿公司财产的行为。2015年9月,所欠税款应由股权变更后的公司及股东承担,且该公司仍有足够的财产可供税务机关依法扣缴,不至于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发生。另外,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该公司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有向税务机关隐瞒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逃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难以认定胡某某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4.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应在一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因此,数额不到一万元的,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

(三)主体方面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观方面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纳税人转移财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逃避追缴欠税,而是为了公司正常经营,则应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例如:

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重庆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忠县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将公司财产转入个人账户的主观目的是逃避追缴欠税,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要件不明,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不起诉。”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

1.欠税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欠税,并不是必然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般的欠税行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制缴纳、加收滞纳金、被发布欠税公告、影响纳税信用评价、限制出境、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但是,如果在欠税的前提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那么就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人说,欠税就欠税,公司不要了,也不用理会,更换联系方式等让税务机关找不到就行。但是,在《解释》施行以后,这招行不通了。

《解释》第六条第五项将“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规定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之一,此项规定是针对走逃(失联)企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所谓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其判定的标准为:(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此项规定,可能激活了“沉睡”已久的逃避追缴欠税罪,对于欠税后被判定为走逃(失联)的,可能会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

2.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都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其主体都是纳税人(逃税罪的主体还包括扣缴义务人),主观上都是故意,其主要的区别是:逃税罪在于“逃”,即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而逃避追缴欠税罪在于“欠”,即纳税人已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欠税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例如: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黎某某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关于被告人黎某某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问题,经查,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行为人已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其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首先是‘欠’,然后是‘逃避’。第一,本案中,黎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并没有如实申报,其行为实质是‘逃税’而非‘欠税’。第二,黎某某出售上述房产分别通过其本人、中介谭某、丈夫欧某2和儿子欧某1及经营公司的账号、债权人帐户收取款项2325万元,针对上述收款,黎某某均能作了合理解释:一是家人代收款,用于共同生活和公司经营;二是中介代收;三是直接支付给债权人,能省略中间流程和费用。黎某某收取款项是在2013年,而税务机关催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税款却是在2016年,收款在前、催缴在后,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黎某某为了逃避追缴欠税而隐匿财产。”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此外,单位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节选)

 第六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隐匿财产的;

(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第十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条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选)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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