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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自己并介绍他人虚开,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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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自己并介绍他人虚开,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少进项发票抵扣,其实际负责人便联系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人在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出于获利或者其他原因,还介绍给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在既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有介绍他人虚开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审理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与湖南C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马某辉(已判决)介绍,让C公司为其经营的被告单位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12081954.36元,税额1933112.64元。期间,被告人张某又介绍C公司为沧州D门业有限公司、河北E门业有限公司、任丘市F门业有限公司、河北G门业有限公司、任丘市H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5027303.72元,税额80436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让C公司为其经营的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724128.49元,税额275860.51元。

2018年8月27日及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让C公司为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586206.91元,税额413793.09元。后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共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689653.6元。

2、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让C公司为其经营的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586198.27元,税额413791.73元。

2018年11月17日及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让C公司为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185420.69元,税额829667.31元。后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共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243459.04元。

3、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马某辉(已判决)介绍C公司为河北E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46551.72元,税额39448.28元。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马某辉介绍C公司为河北E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874551.73元,税额139928.27元。后河北E门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共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79376.55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

4、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与马某辉介绍C公司为沧州D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份,金额1724137.93元,税额275862.07元。后沧州D门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275862.07元。

5、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介绍C公司为河北G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889096.83元,税额142255.49元。后河北G门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共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68462.39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

6、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介绍C公司为任丘市H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861931.03元,税额137908.97元。后任丘市H门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37908.97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

7、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介绍C公司为任丘市F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31034.48元,税额68965.52元。后任丘市F门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68965.52元。

另查明,被告单位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1243459.04元,被告单位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689653.6元,尚未向税务机关补缴。被告人张某介绍及参与介绍涉案单位任丘市F门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受票单位加收开票票面金额0.5%至1.5%的费用,其中个人非法获利42243元。涉案公司沧州D门业有限公司案发后已将抵扣的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以上二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的税款税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辩解称起诉指控第3、4、5、6起不是经其介绍虚开税票。

3.辩护人王依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张某不具有主观恶性,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相关的法律认识,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张某介绍F公司虚开发票案中,受票企业已做了补缴税费处理,未给国家造成税费损失,故该部分税款应在张某的涉案金额当中扣除,另认定张某为E等四家公司介绍虚开发票的证据不足;

(3)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具有退赃退赔的意愿,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为1243459.04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为689653.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公司、B公司、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介绍及参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张某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提出介绍沧州D门业有限公司、河北E门业有限公司、河北G门业有限公司、任丘市H门业有限公司到C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介绍人不是张某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相关涉案公司证人证言及同案人马某辉等人的供述、对账单、鉴定意见及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犯罪事实,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受票企业已补缴税款的应在张某涉案金额中扣除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上述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虚抵税款,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张某介绍及参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单位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实务体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其中一个行为,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刑事处罚。

在实务当中,行为人可能不仅只有一个行为,可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虚开行为。例如: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同时又为他人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同时介绍他人虚开。那么,具有两个虚开行为应如何定性?涉案税额应如何计算?

对于同时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为他人虚开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也就是说,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为他人虚开的,以涉案税额最大的来定罪量刑。例如: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犯罪数额,即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41272532.21元。”

那么,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同时又介绍他人虚开的,应如何定性呢?

本案中,张某让他人为其公司河北A门窗有限公司、河北B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行为被认定属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定罪判刑。但是,张某还存在介绍或者参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介绍行为属于张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介绍他人虚开,应对其个人定罪量刑。

因此,应对张某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介绍他人虚开)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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