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

税务犯罪司法解释新旧对比一览表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9
人浏览

税务犯罪司法解释新旧对比一览表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共计14个罪名的各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虚开行为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明确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两者相差较大,应调高“数额较大”的标准。当然,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对当事人是有利的。

以下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与新《解释》作一个对比。如下:


以上内容由何观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观舒律师咨询。
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34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观舒
  •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3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