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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认定差异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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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认定差异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发票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比较容易理解,也即是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各地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予以把握,这也导致了各地法院在适用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时并不一致。

那么,长沙市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认定呢?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长沙地区虚开发票罪的相关判例,长沙各区(县)法院在认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对于虚开发票金额500多万元是否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各区(县)法院在认定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虚开发票罪一案【案号:(2020)湘0102刑初360号】,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翟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虚开数额为21231746.6元,被告人罗某某虚开数额为5828466.6元,被告人翟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罗某某专门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帮助张某某、罗某某两人打印发票价税合计1664639元。

但是,在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易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21)湘0121刑初12号】,易某某虚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81634.4元,却仅认定为情节严重。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通过注册虚假公司,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开,情节严重(价税合计5181634.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此外,有些法院对于虚开普通发票金额1000多万元的,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认为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根据案情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虚开发票罪一案【案号:(2021)湘0111刑初303号】,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开票金额为13188156.5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再如: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潘某等虚开发票罪一案【案号:(2018)湘0121刑初260号】,该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文某、郑某某、周某某、陈某、周某甲、周某乙、罗某、段某某、周某丙、叶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论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文某、郑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潘某、郑某某、周某某涉案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1296859.7元,被告人文某涉案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0803593.7元,被告人周某甲涉案虚开发票价税合计8951625.11元),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根据本案案情不宜认定,故对该指控情节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亦有法院对于虚开普通发票金额仅900多万元的,认为是虚开较大、次数多,从而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例如: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案号:(2021)湘0102刑初174号】,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虚开数额大、次数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为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一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数额达到9925811.6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5张,数额大,次数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案例来看,长沙各区(县)法院在认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时,存在不一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虚开发票罪案件,金额500多万元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虚开发票罪案件,虚开金额1000万元可能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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