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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被以虚开发票罪判刑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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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被以虚开发票罪判刑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09刑初148号

1.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以个人名义承揽黑龙江省某学院学生公寓及场馆改造工程。

工程结束后,黄某某通过街边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以4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哈尔滨A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B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C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为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1张,票面金额合计7982233.12元,后黄某某将上述发票交给黑龙江省某学院入账,用于结算工程款

2020年1月7日,黄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现黄某某已补缴税款。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黄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认罪认罚,补缴了全部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补缴税款,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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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观舒
  •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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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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