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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数额特别巨大能否争取缓刑的结果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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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数额特别巨大能否争取缓刑的结果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从2017年开始,倪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佛山市A经贸有限公司的经理,负责管理单证人员以及出口单证业务,并负责管理佛山市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C贸易有限公司的单证业务工作。

2017年3月,何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倪某某找一间货代公司购买关单信息。于是倪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告人詹某某,约定以每1美元收取人民币(币种,下同)5.5到9分向詹某某购买不退税的关单信息。

随后,詹某某从市场上购买不退税关单信息后,按倪某某要求填上C、A、B三家公司作为假的出口企业申请报关,并制作好对应的出货资料邮寄给倪某某,倪某某再安排C公司、A公司、B公司通过上述不退税的关单信息找佛山市D家具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进行配票骗税。

詹某某提供相关银行账号给倪某某、余某某等人,余某某通过私人账户共转账给詹某某购买关单信息费用共3379650元。

经统计,上述关单信息共涉及退税额为38583375.14元,其中已退税额为38022574.6元、未退税额为560800.54元

2020年3月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广东省饶平县*******下抓获被告人詹某某。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詹某某的家属将上述违法所得3379650元退缴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7月29日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他人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詹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2)詹某某是从犯。

综上,建议对詹某某减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涉及的退税额中有部分尚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对该部分犯罪数额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詹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五、实务体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已实际退税为38022574.6元,未退税额为560800.54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但是,詹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詹某某适用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此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下一个量刑幅度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本案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适用刑罚,如果在此幅度内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且无法适用缓刑。

那为什么詹某某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呢?具有从犯情节,是否可以不受只能下降一个档次处罚的限制,下降两个档次适用刑罚呢?

《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一书中,认为:“如果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下一格处罚。但是如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被告人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不受此限。”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詹某某本人认罪认罚,且属于部分犯罪未遂,其家属已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税款损失得以挽回,综合詹某某所具有的情节,本案对詹某某下降两个档次适用刑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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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观舒
  •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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