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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且骗税未遂是否应定罪处罚?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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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且骗税未遂是否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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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此条文的规定,犯罪未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那么,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确定犯罪未遂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七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虽然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系犯罪未遂。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1)税务机关尚未实际退款至涉案公司账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该院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税务机关尚未实际退款至A公司账户,故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

(2)因税务机关发现疑点而未予以批准。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冯某、韩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该院认为:“因税务机关发现疑点未予以批准,但被告人冯某并未停止出口退税申报,先后又二次向册亨县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644962.22元、514872.04元,均因税务机关发现疑点而未能得逞。”

(3)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但未实际退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丘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该院认为:“鉴于本案尚有税款人民币705811.80元已申报但未退税,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各上诉人涉及该部分的犯罪数额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对于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系犯罪未遂,在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刑罚时,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适用的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如果行为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刚好超过10万元,且系犯罪未遂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未遂),在数额上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诈骗、盗窃犯罪的司法解释,对于犯罪未遂的,都是以数额巨大为追诉标准。对于数额较大且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骗取出口退税罪本质上是诈骗犯罪,是否可以参考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对于骗取出口退税未遂的,以数额巨大为定罪的标准呢?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案例,对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且系未遂的,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该院认为,被告单位固始县A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手段取得相关资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19.21228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唐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未遂。最终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9.3万元。

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税342112.54元),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上述案例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骗税数额较大且系未遂的,都认定构成犯罪,即使不起诉也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的相对不起诉。但是,笔者认为: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且系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应以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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