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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单位犯罪中单位与个人适用罚金的差异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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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单位犯罪中单位与个人适用罚金的差异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员的判罚中,也有罚金。

但是,《刑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只规定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适用范围,而《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对自然人犯罪的三个量刑档次,各量刑档次罚金的表述都是“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实务当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如何对责任人员适用罚金存在着差异。

 

1.单位的罚金与个人的罚金相同

1.1.案例一: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05刑初113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7257121.63元),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广州市A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

 

2.1.案例二: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豫1525刑初80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固始县中信A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手段取得相关资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19.21228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固始县中信A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未得到出口退税款,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固始县中信A工艺品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19.3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9.3万元。

 

上述两个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例中,对单位判处骗取出口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再对个人判处相同的罚金。

 

2.单位的罚金比个人的罚金高

3.1.案例三: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822刑初4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张家界A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陶某某在其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骗税23487949.73元),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以A公司名义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所得税款用于公司,A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陶某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与他人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张家界A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二千三百五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陶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人民币。

 

以上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例中,对单位并处骗取税款的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不在骗税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适用罚金,而是并处罚金50万元。

 

3.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个人不并处罚金

4.1.案例四: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骗税193003.65元);被告人林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明知该公司没有真实货物销售出口的情况下,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故被告单位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以上案例中,对单位适用骗取税款一倍以上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不适用罚金。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定罪量刑的同时应并处罚金。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4.单位、个人罚金之和在骗取税款一倍以上适用

5.1.案例五:吴某甲骗取出口退税案

5.2.案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782刑初1409号

5.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317567.5元),被告人吴某甲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苏A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苏A智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本案中,并没有在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分别对单位、个人判处罚金,而是对单位的罚金与个人的罚金之和在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其中,单位的罚金比个人的罚金要高。

 

5.总结

从以上案例可以来看,在单位犯骗取出口罪的案件中,对个人适用罚金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有的案件单位和个人适用罚金的相同,有的案件单位适用罚金的金额比个人的罚金要高,有的案件则对个人不适用罚金。

那么,在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如何对责任人员适用罚金呢?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的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

因此,何律师认为:在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对个人适用的罚金应比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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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观舒
  •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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