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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罚金的适用差异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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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罚金的适用差异

广东法丞汇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仅会面临自由刑,而且还有罚金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三个量刑档次的罚金刑均表述为“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共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可能存在主从犯的区分。对于从犯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这只是对于主刑的规定,是否及于附加刑(罚金)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骗取出口退税罪三个量刑档次中,罚金刑的表述都为“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那么,即使降一个档次进行量刑,其罚金是否也应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进行确定呢?在实务当中,共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主、从犯的罚金的适用上存在着差异。

 

1.主犯与从犯适用罚金相同

1.1.案例一:蔡某甲、蔡某乙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1181刑初141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骗税16155128.74元),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蔡某乙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20万元;被告人蔡某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20万元。

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共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蔡某甲系主犯,没有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十年以上的刑罚,罚金是骗取税款的一倍以上(1620万元);蔡某乙系从犯,适用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但其罚金为1620万元,与主犯的罚金相同。

 

2.主犯的罚金比从犯的罚金高

2.1.案例二:梁某、陈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1刑初65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骗取退税款956911.9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已退缴涉案税款,均可对被告人梁某、陈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案中,梁某、陈某共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梁某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刑罚,罚金是骗取税款的一倍以上(100万元);陈某系从犯,适用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但其罚金为5万元,与主犯的罚金不同。

 

3.各被告人的罚金之和在骗取税款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3.1.案例三:林某甲、郑某甲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2刑初14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林某乙、颜某某结伙以假报出口方式,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中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58901362.18元,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58101274.09元,余款800088.09元未得逞;被告人林某乙、颜某某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6820277.17元,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6311760.44元,余款508516.73元未得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林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颜某某接受雇佣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被告人郑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被告人林某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颜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中,林某甲、郑某甲、林某乙、颜某某共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刑的适用上,分别按四名被告人的作用以及所具有的情节判处刑罚,但在罚金的适用上,并没有按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判处,而是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之和在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而且主犯的罚金金额比从犯的罚金要高。

 

4.总结

毫无疑问,在共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对于主犯以其骗取的税款数额,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判处刑罚,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刑罚。问题是,对于从犯在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是不是也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呢?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关于“财产刑的适用”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因此,何律师认为:在共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对于从犯在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其罚金也应减轻处罚,可不在“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适用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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