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0多万元,法院:缓刑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0多万元,法院:缓刑
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间(审计报告为2017-2018年),被告人梁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阮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广东A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4份,发票金额人民币12426381.97元、税额人民币2011298.03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4196.6元。
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并于案发后作税款进项转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4196.6元。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3.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梁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只是辩称: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案中仅起牵线、介绍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梁某某做宽大处理,并宣告缓刑。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充当中间人,介绍促成广东A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