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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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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12刑初617号


一、基本案情

1.2015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徐州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B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C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D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

其中,通过殷某以及民某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3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1442254.9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8749636元,均已认证抵扣。

具体为:徐州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6801130.9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6807785.49元;徐州B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1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016358.3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3877289.5元;徐州C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101261.4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579268元;徐州D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523504.1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485293.3元。

2.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无真实交易,从周某实际控制的徐州E商贸有限公司、徐州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G商贸有限公司,向安徽H贸易有限公司、安徽I钢绳有限责任公司、安徽J有限公司、淮北K商贸有限公司、淮北L煤矿机械配件制造厂、淮北M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N物资有限公司、宿州市O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宿州市P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上单位均另案处理)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063392.6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4200994.87元,均已认证抵扣。

3.2013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殷某明知无真实交易,介绍民某某向王某某、周某、吴姓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徐州B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Q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R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C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E商贸有限公司、徐州D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S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42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3038089.1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60423058.7元,均已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殷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殷某作为会计人员,明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某、殷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如实交代了殷某、周某等人犯罪进而对系列案件的侦破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殷某提出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辩解,经查认为,该犯罪线索未能查证属实,且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故对该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殷某犯罪金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殷某作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链条上的一环,居间介绍,其犯罪金额得到其上线、下线多名人员的证实,以及其他多名证人的证实,且有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大量客观书证佐证,足以认定殷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金额,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殷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存在介绍他人虚开行为的即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殷某的居间介绍行为独立成罪,且是整个犯罪链条上重要的一环,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殷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殷某到案后,在侦查机关前期的多次讯问中,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殷某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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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观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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