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潍坊徐志友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7
人浏览
2009年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05元
山东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007元
山东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41元
山东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77元
山东2008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6407元
附:200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
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667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
4、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3622元
5、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711元
以上内容由潍坊徐志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潍坊徐志友律师咨询。
潍坊徐志友律师
帮助过 1070人好评:11
潍坊市胜利东街泰华领域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