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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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如何确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量:0
在探讨这个问题前,我们要清楚确认入职时间的意义,入职时间对计算劳动者的工龄以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影响。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不规范以及仲裁庭中的刻意隐瞒、回避,对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往往需要仲裁员结合双方的陈述、举证责任、裁判经验、常情常理综合判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鉴于劳动关系本就属于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且例如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签收条等能够证实入职时间的证据均由用人单位保存,要是用人单位刻意隐瞒不提交,则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在入职时间的举证上,对用人单位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我看来,虽然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入职时间的举证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劳动者最好也能提交必要的证据证实入职时间,一旦证实用人单位在入职时间上存在虚假陈述,且入职时间早于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时间,仲裁委就应当采信劳动者对于入职时间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