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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意思表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量:0

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明确意思表示。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请劳动者一定记住!劳动合同不会自动解除,劳动者须要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才会被解除,例如用人单位拖欠我工资,我不做了,或是用人单位不为我买社保,我不做了。劳动者只有向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才会得到支持。

  二、劳动者是否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仲裁委的意见是劳动者应当自行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再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建议劳动者通过书面邮件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样更加稳妥。若坚持向仲裁委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则可能不会受理该请求。

三、实际案例证实了解除劳动合同环节的重要性。

       劳动者所在的的用人单位未帮员工购买社保,一部分劳动者先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劳动者并没有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仲裁委裁决经审理,驳回了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劳动者是后一批申请劳动仲裁的人员,此时仲裁委也已经受理了他们的案件,应诉资料也送达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认为可能会输掉这场仲裁,其咨询律师,还能不能补齐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很明显,手续无法补齐。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雇的赔偿金,这个劳动者选择方向出现了根本性错误,明显属于恶意仲裁,其目的为了拿多一倍的钱。在开庭过程中,劳动者感觉到其仲裁方案存在问题,反口说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估计赔偿金肯定是拿不到了,看能否争取一下经济补偿金,可是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未向对方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无论主张经济补偿金或是主张违法解雇赔偿金,都缺少法律依据,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最终也驳回了劳动者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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