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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手机偷拍我老公出轨的证据合法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量:0

1、认为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录像的证据无效,其主要依据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答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认为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录像的证据有效,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68条、69条规定,没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没有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总的来讲,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几率是很高的,不仅在离婚案件中,其他案件中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开庭的时候,甚至出现过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对此可以提出异议,反倒是法官主动询问你录音录像前有无征求对方同意,那么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到底是否有效呢,就拿律师经办的很多案件来讲,其中就有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同样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什么呢?原因在于,若你事先跟对方说此时的谈话被我录音录像了,对方怎么可能同意你录呢,即便给你录音录像,也会避重就轻,根本问不出事实真相,并且,往往需要录音录像的一方都是弱势的一方,权益受损的一方,缺乏证据的一方,所以个人认为,司法审判中,在认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不仅要考虑是否侵害他人权益,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举证现实困难。

汤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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