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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应当注意哪里问题?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2 浏览量:0
1、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也不能入职于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
2、因劳动者受制于竞业限制,无法在其最熟悉的工作上择业,这必然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原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并约定竞业限制内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3、用人单位不能要求所有劳动者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另外,竞业限制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2年,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因竞业限制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放弃该权利,并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依法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书》,除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包含在内。
5、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对经济补偿的金额作出约定,劳动者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