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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吗?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2 浏览量:0

1、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体现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由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自诉案件是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总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只有两类案件,第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刑事和解。
3、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和被告人也可以和解,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因为,此类案件虽列为自诉案件,但本质上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不能调解。
4、自诉案件,经自诉人和被告人和解或人民法院调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被告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5、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本文仅用于学习交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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