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138-2808-3341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14407*********384
814312354@qq.com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73号(斯派特大厦)15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夫或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
1、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或妻一方婚内出轨,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上禁止的行为,作为无过错一方依法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无过错方应当对过错方出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开房记录、通话记录、视频资料等,最好是保存过错方书面签名确认的保证书,若再能结合其他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过错方出轨的事实。
3、因过错方出轨,无过错方除了要求过错方出具不再出轨的保证书,还可能要求和过错方签订“忠诚协议”,若过错方再次出轨,应当赔偿无过错方多少金额的赔偿金、应当净身出户、应当放弃抚养权等。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问题,可能不同地方的法院存在不同的意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指的“其他法律”,具体到离婚案件,自然就包括婚姻法在内,因“忠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其约定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错过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是有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得到支持。
4、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事先作出书面约定,譬如在过错方出具的保证书上或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上,这样会给法院一个判决的依据,毕竟该数额是双方事先已经认可的,但法院也可能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无过错方的的受害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对数额作出调整。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