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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应当如何应对?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8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

    1、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出于成本控制、污染防治、自身规划等各种因素要搬离经营场地,因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能单方作出决定。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很多单位在处理工作地点的变更时往往过于粗暴,直接一句话,你若愿意去,一切工资待遇照旧,不愿意去就结清工资,没有任何补偿,甚至直接单方解雇你。

2、劳动者在遇到单位不讲理的情形时,首先要想到3点,其一是你是否有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维权的基础;其二,需要固定单位通知劳动者搬迁经营场地的证据,单位搬迁场地不是短时间就可以落实下来的,往往还要在原场地待上一段时间,这期间可能会和劳动者多次沟通搬迁事宜,劳动者若有心,需要将单位和你沟通的过程证据化,譬如录音录像等,即便单位不和你沟通,你也可以主动和单位沟通此事,将单位此前通知要搬迁的事实固定下来,另外,企业搬迁影响的不是一个劳动者,大家可以群策群力,派出代表和单位协商变更事宜,这样可能更加有利于证据的固定;其三,劳动者要保存你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证据,尤其是你已经实际在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后,你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个这个期限,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仲裁委可能不会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

3、经营场地的搬迁属于单位自主用工权的体现,有很多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约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作出调整,无论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合理,但可能肯定的是,你劳动者已经签名确认表示同意了,在沟通变更工作地点的事宜上,你已经处于下风,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就能生搬硬套,直接依照这个约定随意变更工作地点,若最终涉及到仲裁,仲裁委可能会更多考虑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例如你的生活圈子就在单位原经营地,变更工作地点,明显会对你造成重大的影响,增加你的工作成本,造成你的家庭的不和谐。遇到这种被动的情况,劳动者除了更加严格的固定证据,还要从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上多做文章。

4、单位搬迁经营场地,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若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则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当然,单位也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若在企业迁移的举证上存在困难,尤其是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约定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当灵活处理,在你能容易举证的方向上考虑,例如单位有无帮你买社会保险、有无拖欠你工资等情形,若存在这些情形,劳动者完全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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