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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能否被解雇?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24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3类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的情形,具体法条是第39条、40条、41条,每个条文对应不同的解雇规定。

2、第一类是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39条);第二类是劳动者能力确实不行或因情势变更,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且劳动者坚持不同意协议解除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40条);第三类是单位本身经营存在困难,在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下,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41条)。

3、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三期女职工是不能被解雇的,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对三期解雇问题比较谨慎,但事实并非如此,只要女职工符合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等情形,单位同样是可以解雇三期女职工,简单来讲,用人单位只能用第一类规定(39条)解雇三期女职工,不能适用第二类(40条)、第三类(41条)解雇三期女职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9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类单位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0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类单位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三类单位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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