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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应当有谁来承担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量:0

案情:某市区写字楼前,路过写字楼的行人被高空落下的易拉罐砸伤,附近围观群众随即拨打120,伤者医院抢救,事故造成伤者头部出现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对坠物处的写字楼租户进行逐户排查,警方通过对砸伤伤者易拉罐上面指纹信息的提取,进行了逐一比对,便找出仍易拉罐的人,该人也承担了仍易拉罐的行为。

法律规定和律师意见:《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找不到具体的抛物者就由有可能的抛物者进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若举证不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就由全部的有可能的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若警方最终无法找到抛出易拉罐的人,则所有写字楼的租户都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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