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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律师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部分股东不知道的违法出资法律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7-17 浏览量:0

       成都郫都律师吴国强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部分股东不知道的违法出资法律责任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因此也造就大量违法出资的公司,依据公司资本形成的不同时间节点,股东违法出资行为可具体类化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三种具体形态。然而90%的股东不知道违法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今天法律顾问工作室告诉你何为违法出资,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

      有种观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只存在于实缴资本制,认缴制下股东完全可以认而不缴,因此不存在认缴的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但笔者认为,虚报注册资本同样存在于认缴资本制下,股东违法出资行为的认定标准只是由违反实践性出资义务转向违反诺成性出资义务而已。虚报注册资本发生在资本认缴的时间节点,具体是指在资本认缴时,股东对注册资本进行虚假承诺,并进行资本登记的行为。诚如有些学者所言,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资本之后,注册资本的真实就是认缴的真实,未实际认缴即为资本的虚报,此处的真假在于是否存在资本缴纳的承诺。


        二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发生在股东认缴或认购股份之后,资本注入公司的具体环节。股东足额足值地向公司注入认缴或认购的公司股份,既是股东应尽的诺成性义务,也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由于股东虚假出资的程度不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意见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虚假出资可进一步细化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然,股东实施虚假出资行为,既可能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如将资产低价高估等),可能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如拒绝出资等)。


       三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是实缴资本语境下的法律概念,但认缴资本制下它依然存在,它发生于股东将资本注入公司后的资本运行阶段。在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以后,公司已获得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全部股份,此时公司的原始资本业已形成,这也表明股东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的诺成性义务。如果在公司初始资本已经形成,且资本正常运行阶段,股东又将实际缴付的资本取回,那么就构成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在界定抽逃出资的问题上,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既然提出抽逃出资这一概念就是因为该行为侵蚀了注册资本的充实与完整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出资的民事责任


   (一)股东对股东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登记之前,股东必须足额缴纳股款,否则,应向已足额缴纳股款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所订立的发起人协议表明发起人之间形成的是契约关系,一旦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是法定的责任,无论发起人协议中规定与否。


    (二)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股东未足额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公司可直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如果是未足额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有所规定。当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后,无过错股东(即已足额出资股东)可向有过错的股东(即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行使追索权;如果公司怠于诉讼,已足额出资股东可依代表诉讼规则,以代表诉讼起诉。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股东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规定,遇到违法出资的情形,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依法追加违法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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