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欣律师

李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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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可以告妻子侵犯生育权吗?

来源:李贤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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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范某和梁某是2011年结婚的,婚后一直避孕,但今年梁某意外怀孕。梁某不想生孩子,于是隐瞒了范某偷偷去做中止妊娠的手术。范某认为,孩子双方都有份,女方隐瞒并偷偷做中止妊娠的行为侵犯其生育权。范某可以告梁某侵犯生育权吗?

【案例分析】

若范某告梁某侵犯生育权,范某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根据生育特点来看,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但女方却是要怀胎十月,男方的生育权利和义务与女方的生育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因此范某不能告梁某侵犯了其生育权,但可以以此为由诉求离婚。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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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贤欣
  • 执业律所: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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