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坤律师

杨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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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停维权难点的分析

来源:杨再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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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停维权难点的分析


在实务当中企业关停这种案件,这两年呈现出很多的样态,从数量上来看越来越多。但是总起而言,无非是三种,由于环保的原因、由于安全的原因、由于产业调整的原因。


产业调整的原因关停,往往列入到政策的范畴之内,列入法律的范畴之内就是前两种。也就是环保,和安全的原因。今天主要讲的是前两种。


实务当中最多体现出的往往是一关了事,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做这个事情时所采取的状态和心理状态往往就是“关掉就行,关掉就不产生环境污染。对上对下都有一个交代。只要关掉,安全问题就不会存在隐患,只要关掉,安全生产的隐患就不存在了。”


所以说现在所有的政府在做这方面的时候往往急功近利,而且不想付出相应的补偿,只想达到一个最终的目的,因为给我压下来的就是一个环保的原因,一个安全的原因,所以我只要关掉就等于把事情处理了。


这种态度,我认为在现在的环境,以及法律范畴之内都是具有不合法且不合理性的。


那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难点在哪儿。

 

第一个,企业普遍存在不达标,不合规的现象。特别在环境方面,体现的更加突出。


为什么?比如说,现在有很多企业没有做到当时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做到三层石,同时对于环保方面没有做到相应的申请批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以及到最后取得排污许可证,包括最后排污达标、合规,往往在这方面确实都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从主观原因上讲是企业家在生产经营当中造成的,但是从客观现实来讲,是因为我们国家在那几年对环境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往往在这方面几点存在问题,但是没有过多的干扰、干预,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也有一定的忽视的原因。这是一个客观的现实。


很多企业,包括化工类的、家具装修类的、养殖类的,你去看一下吧,往往都不达标,也没有取得环评、也没有取得排污许可。在这方面都是不合法的状态。


那么,有些企业,是取得环评的,或者说后面的排污许可没取到,或者后边的整个排污的现状不达标,也有这种状况。


其实根据综合体现的结果来讲,就是出现了一些不合法的状况。而且这些不合法的状况,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来讲,都是要处于重罚的状态。


第二个就是企业一但遭受到了处罚,那么往往整改是比较困难的,转产也比较困难,以及搬迁更困难。这也是一个难点。


有些时候,现在是一关了事,但是真正的按照环境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包括大气污染等水污染方面的条例法令规定的话,都有一个整改期的问题。但是往往整改起来比较困难。


比较困难在哪儿呢?


第一、投入比较大。必须进行巨额的环境方面的设备设施等相应的投入,甚至有些时候改造起来的话,非常困难,没有办法去改造。改造起来投入的资金量非常的大,到最后达到整改的目的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说给一些企业造成一种现状,就是整改的积极性不高,都希望政府让我关掉给我赔偿就行。


再一个,政府有些部门是鼓励你转产的,但是鼓励归鼓励,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来鼓励企业转产。最多的时候,你不生产用房了,你搞库房吧,仓储、物流,搞这类的,这是没有污染的,你可以干这类的。但这仅仅是口头表述,没有真正的产业政策的支持。所以在这方面来说,转产非常困难。


第三个就是搬迁也难。怎么搬迁,搬迁到哪儿?现在所有的地方都不要这种行业,或者说都不要这种带有污染性的行业。拟搬迁到工业园区里,工业园区里必须有纳税等各方面的指标,包括环境污染也是有要求,你是搬不进去的。搬不进去的话,你占用集体土地合适,还是占用国有土地合适呢?集体土地现在证照无法办理,你可能处于一种违法经营、违章建筑的状态,国有土地的话,你回复重建的周期很长,这就造成了企业在这方面确实面临很大的困难。


第三个就是,最后我如果搬迁了,关停了,怎么补偿?怎么安置?对这些补偿与安置,其实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充足的法律依据。如果真是处于一种关停,或者是不达标的状态的话,原则上只是一个行政处罚,环保处罚,到最后我没有义务去替企业重新考量如何安置,如何保证你下一步经营的问题。好像没有这个义务,只是说有一些法律规定散见于这些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比如讲《2012年畜牧业污染规划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要求予以经济补偿,但是也没有具体细则,到底该怎么补偿。


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提的建议是一定要有参考性。你既可以参考市场交易的方式,也可以参考征收拆迁的方式,也可以参考什么股权性、一次性买断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四个说的是,占有物权,占有的这份物权变现交易难。一旦要实施关停了,这个地方没有办法再继续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就相当于你的土地,你的厂房所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被砍掉了一大半,我即不能干这个也不能干那个,那我怎么去买卖?我想把这个企业卖掉,谁要?怎么要?我要了以后,有什么用?所以他的土地的价值和意义往往会有很大的减损,正因为很多这种原因造成了企业主在这方面往往都没有积极性。只想让政府,你可以给我关了,一次性买断,或者给我征收拆迁补偿就得了。可能只是这种简单的想法。


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他也没有积极性。因为我只是想关停你,我并不想拆你,也并不想利用你占的土地搞开发,想搞一些交易行为,都没有。所以说政府部门在这个过程中的积极性也非常低,这样双方就非常矛盾,处于一个积累的过程当中。很难解决。


那么我们也要提一些办法,提一些方式,比如讲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第一,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你要关停可以,你必须是合法关停。比如说,你可以处罚性关停,按照《环境保护法》、按照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你来给我行政处罚。必须走相应的勘验、调查、调查取证、听证,以及给我复议诉讼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给我以后,最后确定实在是要让我关停,这是一个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要赋予关停企业相应的法定程序权利。


我们国家其实在这方面的话,最多所体现出来的,往往都是处罚性关停。或者说,不予许可性关停。


比如讲,你企业的环评关停到期了,你申请也好,不申请也好,我不给你续期。那么你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这方面就到期了,你就没有环评了,那么你再进行生产经营,就是一种违法状态。到时候我就可以处罚的方式,罚款的额度更高了。这叫不予许可性关停。


第二个就是真正的处罚性关停,我可以吊销你的环评,直接切入进去,没有的我可以直接进行处罚。有的我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以吊销,以过期的名义,来进行处罚。这都是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政府所在做这方面事情以后,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但是我们要很清楚,这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首先必须有一个整改期的问题,你必须通知我什么时间关停,赋予我听证、陈述、申辩、以及到最后你下达了强制关停通知之后会有的复议诉讼的权利。这都是法律原则规定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涉及到了赔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法律选择问题。


如果政府在做这方面的事情过程当中处于一种违法的状态,吊销了你的环评,违法吊销了你的排污许可,或者是你的安全生产许可这方面的,你可以要求行政赔偿,给你造成了多长时间的损失,多长额度的损失,这都可以赔偿。如果对方是一种所谓合法状态做事情,就涉及到行政补偿了。


比如讲,你的许可到期了,或者说我们所采取的只是完全的环境治理,由于三级水源地升级为二级水源地,我要对周边的所有的企业进行关停。要进行水样维护,有可能是一种行政合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行为,那么就涉及到了行政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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