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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劳务关系

来源:闫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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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顾问单位总在问“我们准备和某某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这样有风险吗?”因为问这样问题的不在少数,尚梓律所做一期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专题,以供大家参考。

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大量的医疗美容机构产生。为了降低企业成本,部分公司以医疗顾问等名义招聘员工,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务协议》等,试图规避劳动关系。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是不可行的。

一、名称为《劳务协议》或《合作协议》也是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的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协议的名称试图规避掉劳动关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一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协议的名称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二、具体而言,如何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如劳动者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双方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如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也不够成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工作为目的实习,是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的。

隶属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例如劳动者是否需要按时考勤等。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例如劳动者是否接受上级领导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关联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话,需要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如三个方面全部符合的话,即便签订合同的名称为《劳务合同》或《合作协议》,双方之间成立的也是劳动关系。

三、为维护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如下相关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例如:微信、支付宝支付工资的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例如:单位印发的名片,门禁卡,工作证,带有劳动者名字的宣传册等。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例如:入职时的招聘信息,入职OFFER等。

4、考勤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纸质版签到记录(可以拍照)。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最后我们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位一定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关系,依法合规用工。通过签订各类名目的协议进而达到规避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行不通的。劳动者在发现单位在用工方面可能不合规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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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闫猛
  • 执业律所: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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