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明律师

罗建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因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来源:罗建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人浏览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之

 因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罗建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区大道开通商务宾馆十楼(吉安市检察院对面),联系电话:13707060616

 

此类情形在生活中较常见,人们或因为某种原因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租赁或借用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还有一部分是汽车租赁公司作为经营业务将车辆租赁出去。但是如果租赁人或者使用人不符合驾驶条件亦或者驾驶的车辆出现故障、瑕疵等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会对第三人(受害人)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害。厘清上述问题,请看本文解析。

一、请求权基础之法律规范

1、《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具体情形的认定

1、驾驶人资格之瑕疵

驾驶人资格之瑕疵常见于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人饮酒或醉驾驾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驾驶人不得饮酒或醉酒驾驶车辆。

2、驾驶的车辆之瑕疵

驾驶的车辆之瑕疵常见于车辆未年检或车辆达到报废状态,此致若机动所有权人明知车辆出现瑕疵的情况下借用或租赁给使用人,那么,机动车所有权人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具体责任之认定

1、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

第一,从危险来源和危险控制来源看,危险源主要产生于驾驶人行为,能够最直接控制机动车只能是驾驶人。第二,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控制机动车的也只能是驾驶人。

2、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过错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虽不是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但是仍然需要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将其所有的车辆移转占有时,机动车所有权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四、律师建议

在出借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要注意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驾车行为,并确保机动车各项指标达到安全标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由罗建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罗建明律师咨询。
罗建明律师
罗建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21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城北开通宾馆1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罗建明
  • 执业律所: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8*********0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城北开通宾馆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