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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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量:0
导读:
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一方存在重婚行为、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债务由谁承担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若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承担。
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如下:重婚、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债务由谁承担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法律快车提示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区别如下:
1.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