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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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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用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了与上述相同的规定。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录用条件的法律意义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主体的不同,录用条件有如下作用:

  1、对劳动者而言,录用条件是其开始工作的行为准则;

  2、对用人单位来说,录用条件是对新进人员在试用期表现进行考核的标准,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考核确定新进人员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对裁判机关而言,录用条件则是裁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三、录用条件的内容与形式

 ()录用条件的内容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但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321日)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劳动法》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录用条件,以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以及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充分认识录用条件的基础上,制订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包括:

  1、诚信信息,也即防欺诈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身体信息、学历信息、培训信息、专业技术信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等等。

  2、入职手续条件

  办理入职是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必经的程序,一般可将如下条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被查实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

  2)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的;

  5)未经用人单位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的;

  6)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用人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3、身体健康条件

  在录用条件中,可以约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4、岗位职责条件

  建议用人单位在制订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至录用条件当中,以备在试用期解除时,直接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5、遵守规章制度条件

  在录用条件中与劳动者明确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条件,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及时查收、阅知、学习,且受其约束,不能以不知晓为由而不遵守等条件。当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可以据此录用条件直接做出解除。

  6、兼职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此规定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权,但对解除做了相应的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在制订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即应当明确兼职情况一经发现,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

  7、档案存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准入条件上,即应做好把关,将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不按企业规定存放档案的情形,作为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加以明确。

  8、绩效考核条件

  针对一些主要依靠业绩衡量是否胜任的职位来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绩效考核显得至关重要,此时,用人单位不能仅约定试用期,或用长期的绩效考核标准与业绩达成目标来代替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或录用条件。应当将试用期内完成多少业绩目标具体、明确至录用条件中。

()录用条件的表现形式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岗位所要聘用的劳动者自行制订的需求标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考核劳动者是否合格的标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所发布的各种信息,如招聘广告、招工条件、笔试面试等均可作为录用条件。但从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应尽量制定专门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可以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招聘要求,但有关内容必须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相关,且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四、录用条件的适用

    要使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具备法律效力,发生作用,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录用条件

  在劳动争议纠纷裁判中,用人单位负有较多举证义务,在录用条件方面,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自己已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内容,故用人单位要做好必要的签收手续。

  在招聘时或录用后,用人单位可通过如下方法与劳动者进行确认:

  1、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要求规定录用条件;

  2、在劳动合同中对某一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

  3、专门就试用期录用条件单独成文与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

  ()正确适用录用条件,才能依法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谓是成本最低的解除方式之一。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

  2、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3、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

  4、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

  5、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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