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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名册”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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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名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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