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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浅析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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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罪名由来

1、概念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罪名由来

原为“非法占用耕地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该罪名随之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认定

1犯罪对象

根据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都可以构成本罪。

2、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3需为数量较大、且大量毁坏

(1)数量较大

依照《破坏土地的解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2)大量毁坏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大量应当认为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因此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既可视为是大量毁坏。

三、量刑

1、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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