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在现实情况中,合同往往会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合同内容和主体的变化。本文将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
一、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合同的主体不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一致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后者的实质是合同的转让,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表述。本部分仅探讨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原因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
(2)法院的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包括:
a.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请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b.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变更合同。
(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4)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3、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转让的性质
1、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
2、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3、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转让的原因
1、法律规定
(1)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权利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例如:以遗嘱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遗赠人;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
(2)合同行为
包括:转让合同、让与合同和合同的概括转让。
(四)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和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做“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可见,合同义务的转让其实质是债务承担。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