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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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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前言:

20061031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71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过与施行,弥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上的这一空白,是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对于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面对大城市律师业务的激烈竞争,服务新农村建设应当是律师拓展业务的一个重要领域,了解、掌握这部法律的主要规定,就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试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简要的梳理,并与大家分享。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制企业

在全世界的企业制度中,按照出资者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划分,共有四种:股份制,即公司制;合作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中,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负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企业,负无限责任。此前,我国现在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唯独没有合作制企业法或合作社法,而我国现实中的确存在着合作制企业或合作社,没有立法,它就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规范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过与施行,是我国合作制企业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成就。

股份制与合作制都有入股集资,为什么是两种企业制度呢?因为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股份制遵循的是股权原则,谁购的股票多,谁的发言权就大,这样才有控股不控股的问题;而合作制遵循的是一人一票原则,在企业内部,职工入股的份额一般差异不大,在决策问题时大家是平等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形态。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该法第四条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该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该规定表明,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即成员在其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外,对合作社债务不再承担其他清偿责任。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也体现了法律对其保护的宗旨。因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由弱小的农民组成,采取有限责任形式,有利于促进农民建立或者加人合作社,从而利用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利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该条同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与公司股东的加入、退出机制上有根本的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1)基本表决权,即一人一票制

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2)附加表决权。

所谓附加表决权,就是成员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之外,额外享有的投票权。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理解和设置附加表决权应当注意:第一,附加表决权是对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合作社做出的一种肯定。第二,附加表决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法律规定一个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附加表决权的设置是有选择的,其可以选择不设置附加表决权,也可以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还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限度内,自行决定本社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占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比,如百分之五或者百分之十;此外,章程还可以对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作出限制。第四,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附加表决权不适用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进行了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总的来看,基本程序与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和登记程序为大同小异,故本文对这部分不进行详述。

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的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具体包括:  

 (1)参加成员大会。

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知情权。

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社员有权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4项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社员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人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人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该法第四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简述如下:

1、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1)成员大会的组成及其职权、召开和表决程序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成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享有修改章程等八项职权。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成员大会召开、表决的程序和要求。

2)成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2、理事长、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3、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与其他企业主体的不同点是,社员可以与本社进行交易,合作社需为其社员设立社员账户。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其程序与其他企业法人大同小异,不详细阐述。

七、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该法规定了在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这是与其他企业法最大的不同点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乃至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一人一票”为主,辅以“附加表决权”的合作制企业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过和实施,进一步确立了以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我国企业立法的思路。该法在实践中,已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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