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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事争议及其解决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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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于2009年1月1日公布施行。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交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尤其是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界定,很值得大家关注。本文试图对我国人事争议及其处理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人事争议,也称人事纠纷,是指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履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持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执。
       2、分类
       从产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将我国人事争议分类如下:
       (1)非聘任制公务员与其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
       (2)聘任制公务员与其聘任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
       (4)军队单位文职工作人员与其聘用军队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
       (5)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与其聘用社会团体之间的人事争议。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1)类的人事争议,均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目前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律制度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1、《公务员法》
       (1)非聘任制公务员与其单位的人事争议的处理规定。
       对于非聘制任公务员,其与任职机关发生的人事争议,不适用《公务员法》第100条的规定,也就是不能提起人事仲裁;而只能根据该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再向监察机关申诉。
       (2)聘任制公务员与其聘任单位的人事争议的处理规定。
       《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单位,可以将人事争议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该规定由原人事部、中组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布,其第2条明确了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包括: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该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上述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进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该规则的一大进步是将人事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办案规则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其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共三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进行处理。
       三、完善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思考
       1、我国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上的建设是有了很大的进步的。
       (1)对于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聘任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的处理,实际上已经与企业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接轨。
       (2)律师可以以代理人身份参加人事争议仲裁、诉讼程序的。
       2、给予非聘任制(包括参公)公务员更充分的的法律救济权利。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及其解决,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对于人事争议,目前则仍然不够完善。曾经有人说“公务员”也是弱势群体,虽说此说法有些夸大其词,但在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其法律救济途径确实不如其他普通劳动者充分、明确。我认为,公务员也是劳动者,其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工资报酬、辞职辞退等),也应该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至少这项权利应当给予非聘任制公务员中的委任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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