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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作社”无合法身份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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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作社”无合法身份

——吴远保律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市的大事。县里的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突然关门停业,负责人下落不明
       既然存在巨大资金安全隐患,合作社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这种类金融机构为什么一直无人监管?出现江苏连云港类似的事件,储户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吴远保律师。
       法治周末: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市的大事。县里的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突然关门停业,负责人下落不明,2500多名村民储存在合作社的钱款也不知所终。既然存在巨大资金安全隐患,合作社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这种类金融机构为什么一直无人监管?
       吴远保:该案中涉及的合作社按其性质,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要监管部门是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该合作社的非法经营农村金融活动,两部门应负有监管责任。而两部门均有监管责任,也可能是导致无法实际监管的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治周末:正常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是怎样分配的?
       吴远保: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法治周末:合作社的性质是金融机构吗?据了解,它的监管长期处于模糊状态,游离与银监会、政府之外。
       吴远保:该案中涉及的合作社按其性质,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直接从事农村金融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法人。该合作社以入股名义,行的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它没有取得金融服务许可证,故完全可能游离于银监会的监管之外。
       法治周末:出现江苏连云港类似的事件,储户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吴远保:由于该案已经属于非法经营甚至于非法集资,故“储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合作社应当返还“储户”的“存款”。但由于资金已经造成巨大甚至于无可挽回的损失,“储户”的损失恐怕难以得到弥补。
       法治周末: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合作社一字之差,但它被纳入企业账户,它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应如何改进加强?
       吴远保:名字之差并非主要,关键在于其登记注册的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不管是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在我国,金融服务均是受到严格的行政许可审批的。但本案中的合作社根本就没有得到相关的金融服务许可证。要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应当向农民朋友们普及金融服务方面的法律常识,让他们认识到不能把钱存到没有金融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法治周末:农民合作社的建立背景、发展情况如何,其中出现过怎样的问题,它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吴远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立的背景是国家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关注农民增收的一个重大举措。农民可以通过联合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
       从本质上说,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是由具有地缘(一定地域范围内)或业缘(具有类似或关联生产模式)联系的农民共同发起、拥有和管理,为了获取便利的融资服务或经济利益,按照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很多人认为,资金互助合作社极大地补充了农村金融市场,且贷款方便,无疑是当地村民小额短期贷款的首选,发展壮大应该不是问题。
       实际上,在试点工作中,政府也意识到融资难对互助资金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制约,并开始研究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今年初,中国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写到:“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的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企业法人地位,但与一般公司的重大区别在于,其社员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盈利性较低。其出现以来,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一、社员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难以按照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行使社员权利、监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二、合作社的管理者利用它进行违法犯罪的经营活动,侵害社员的合法权益;三、成为基层政府的附庸、政绩装饰品,没有真正为农民带去应有的积极作用。(法治周末记者 孙政华)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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