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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彩礼加价男方退婚,男方是否可将之前彩礼要回?

来源: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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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但是因为彩礼而毁掉的“亲”数不胜数了。最近,又有报道一小伙结婚当天因为准新娘对彩礼临时“加价”而不仅要悔婚,而且要跟准新娘对簿公堂要回彩礼。

  一、事件回放

  据钱江晚报报道,近日,浙江萧山一小伙去迎亲,结果到了女方家里,女方突然提出男方全款买的房子要加名字,带公证离婚要分一半那种,还有28万彩礼再加18万。新郎“乘兴而去,败兴而归”,婚也没结成。现在女方也不想退28。8万的彩礼,男方打算走司法程序解决。一场“喜宴”变成对簿公堂,也算是另一重版本的“啼笑因缘”了。

  二、小伙子走司法程序能将彩礼要回吗?

  1、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应全额返还。

  2、法律对于彩礼是否退回,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此案件中,男女双方之前如果未领取结婚证,或者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赠送给女方的彩礼应当退回给男方。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有无怀孕或流产等因素,总之是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使判决结论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接受和信服。

  另外,我国《婚姻法》早就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此事件中,女方就涉嫌“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若真的走司法程序,赢面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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