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奶粉竞争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赔偿一案
起诉状
原告:石xxx,女,汉族,1985年3月8日,住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平xxxxxx号,身份证号码:42022219xxxxx电话:1527xxxxx.
被告一:潘xx,女,汉族,1994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上xxxxx6号,身份证号码:4202221xxxxx,电话:158711xxxxxx4。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32元、护理费150元、营养费350元、误工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名誉损失20000元,共计3877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潘xxx本是我奶粉店里的一名员工,后其独立开门面卖奶粉,在我店工作期间,其掌握了我店里的大部分客户资料,并且经常低价卖奶粉,与我店争抢客源,并且经常在微信群和我以前的老客户面前诋毁我店的和我的名声,在2019年11月20日,被告一为了进一步争抢客源、损坏我和我店的名声,当日拿着铁盆在我儿媳石利云店门口敲打、吆喝,说一下辱骂我和有损我店面的话,引来众人围观,当日我出面制止被告一,没想到被躲在车上的被告二一脚踢翻在地,被告一和被告二两人对我拳打脚踢,后我被亲人送往医院治疗,休养了一个月才康复,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之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