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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如何区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来源:程科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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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种类有很多种,例如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还有无因管理之债,这其中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很多人对于这两种债务也了解的不是很清楚。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在此,只对一般要件加以阐述,其构成要件有四:

  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

  2、必须他方受损失。

  他方受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

  3、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

  4、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不当得利多久可以立案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

  三、如何区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解决问题不同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2、制度目的不同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制度意义不同

  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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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科料
  • 执业律所: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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