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林律师

王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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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每日问答|深圳特色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

来源:王文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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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以下是来自深圳李先生咨询:

  李先生是公司的销售人员,最近在和公司提离职的时候,HR说要和李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李先生离职后不能去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职。

李先生向王律师咨询:

员工是否有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每日一答

1
竞业限制适用哪些人?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自行约定。

【特别提示】

如果员工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员工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员工可以拒绝签订。

2
竞业限制到底限制的是什么?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职期间与离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
竞业限制的期限?


1.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2.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具体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
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5


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员工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30内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未在30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

此处给了员工选择权,员工需要在30日内作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6

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单位是否可以追究员工责任?

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双方约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一百〇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调整。

一百〇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百〇八、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仍负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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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文林
  • 执业律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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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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